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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政策来源: 成都市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成都市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2-07-20 | 1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合作社、家庭农场: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68号)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2〕437号)文件精神,下达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现在将项目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作社

(一)资金安排

下达补助资金共计120万,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联合社)≧7个,其中:省级及以上示范社每个补助30万元,市、县级及以上示范社每个补助1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50万元。

(二)支持范围

支持示范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如沟渠、作业道路、设施农业建设等;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和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品种改良等),开展品牌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溯源,注册推广合作社品牌等),拓展销售渠道(包括农超对接,网络销售,农产品进入社区、学校等),开展规范化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电算化,建立成员账户等)。加大从事粮油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支持力度。

一、家庭农场

(一)资金安排

下达资金165万元,支持家庭农场≧12家,其中:培育类补助标准为10万一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示范一类1个,补助资金2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示范二类1个,补助资金35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2倍。

(二)支持对象、要求及补助环节

1.培育类

培育一类申报主体要求:为2021年完成新增培育工程任务,且自愿继续实施2022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的家庭农场。

培育二类申报主体要求: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已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3年以上;具有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近三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补助环节:支持适度扩大规模,引进良种,完善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示范类

 示范一类申报主体要求:已评为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近三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示范二类申报主体要求:已评为县级以上示范场,开展农耕实践基地建设,近三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补助环节:支持家庭农场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建设农耕实践基地所需的设施设备,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优先支持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纳入支持范围,原则上,项目实施对象从储备对象中择优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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