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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专项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2-07-19 | 2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圈强链系列工作部署,为加快推动我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形成了《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专项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科学性、精准性、高效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提供宝贵意见建议,于2022年8月19日前书面反馈市经信局。

联系人:市经信局航空航天产业处  马锐

联系电话:61881611,13982024804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19日


附件下载: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专项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成都市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厅〔2021〕69号)精神,加快推动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链培育建设,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政策措施。

一、提升自主研制能力

(一)争取国家战略布局

支持在蓉企事业单位承担防务整机、民用大飞机、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天地一体化等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单个项目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强化产业投资驱动

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凡围绕航空发动机产业链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包括航空材料、叶片、机匣、压气机、燃烧室、点火燃油系统、控制系统、整机制造、维修等领域,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产品适航取证

对于涡扇式、涡喷式、涡轮式、涡轴式、活塞式等航空航天发动机新取得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单机适航证),并在产业功能区生产下线的,每个型号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航空发动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五)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功转化,凡航空发动机产业链开展研发投入,按项目技术研发实际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提升共享发展水平

对于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三、提升产品应用水平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于研制航空发动机并实现整机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年度销售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于融入航空航天装备国际供应链,进入波音、空客、通用、罗罗、普惠、赛峰等全球知名主机厂供应商名录并提供产品或引进受限产品及技术服务的,给予年度合同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八)建强协作配套能力

建强供应链垂直整合水平,为航空发动机整机生产企业首次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按照供需方第一年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2.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四、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九)加强产业人才建设

吸引高端人才来蓉,鼓励航空发动机领域精英人才来蓉创业就业,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精英人才,分别给予所在企业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产业链人才培育,按产业人才年度个税的5%进行补助,但补助资金不超过申报人相应年度缴纳的个税在我市留存部分。

(十)深化会展赛事推介

充分发挥会展论坛赛事功效,对承担航空发动机产业链招商引资展会论坛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实际落户3户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承担供应链合作洽谈会、促进6户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十一)强化发展载体建设

支持区(市)县加快推进航空发动机专业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园区生产性基础设施实际投资的5%,对年度投资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十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发动机产业链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十三)重复原则

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事业单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四)政策解释

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十五)有效期限

本政策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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