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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时间:2022-07-13 | 17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
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要求,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等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运用新购入项目机制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
  国办发〔2022〕19号文要求,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机制。鼓励已上市的基础设施REITs通过扩募等方式筹集资金购入优质资产,有利于扩大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融资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降低负债水平;有利于完善市场化法治化机制,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更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机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各项工作高效平稳推进。
  二、合理简化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证监发〔2020〕40号文和发改投资〔2021〕958号文有关规定,对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进行适当简化。
  (一)新购入项目时,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等无重大变化,相关信息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二)新购入项目的不动产评估净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再参照首次发行时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新购入项目时,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可扩募能力等情况,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四)新购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示范意义等情况,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三、完善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程序
  (一)新购入项目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在基金管理人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首次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后,向新购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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