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具体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8.问:哪些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答: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0.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变更,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11.问:跨评价工作机构所在区域迁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新评价吗?
答: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区域迁移,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12.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如何开展监督检查的?
答: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13.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
答:主要采用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随机抽查企业,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14.问被抽查企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无法上传该表的上传企业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或其他财务软件导出的研发项目辅助账汇总表)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