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得10分;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得8分;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得6分;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得4分;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得2分;不属于以上情况得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在20%以上得5分,10%-20%得3分,5%-10%得1分,5%以下得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为国家级的得10分,省级的得8分,市级的得4分,市级以下(不含)得2分,未建立研发机构得0分。
以上部分具体指标和要求的说明见附件5。
三、退出条件
2020年及以后申报并成功获得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行业“小巨人”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认定,退出培育名单;有(二)(三)所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已成长为大企业,或关闭,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二)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三)近三年发生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的。
四、工作程序
(一)认定程序。新申报和申请复核的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企业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申报(或复核)企业须按要求编制相应书面申报材料(附件1)报送所在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审核推荐。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推荐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择优推荐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3.集中审核。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认定条件和评价标准,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发布认定名单。
(二)更名程序。名称发生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并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提出更名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填写辖区更名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核实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更名。
(三)退出程序。符合退出企业条件的企业,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填写辖区退出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核实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