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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2-05-27 | 2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经信企业〔2022〕125号

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安排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22〕8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2〕101号)精神,决定启动泸州市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征集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中小企业培育发展为核心,持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关键环节,不断增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提供支撑。

二、支持方向

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载体建设类项目。支持市级中小企业重点服务机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及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的增添服务设施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建设项目。

2.综合服务类项目。支持市级中小企业重点服务机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及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疫情防控、信息咨询、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工业设计、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3.奖励类项目。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二)提升发展能力。

1.支持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等领域“补短板”和国产替代产品的研发制造;支持中小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研制生产具有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产品;创建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支持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传统生产工艺和设备改造升级,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开展重点企业全方位诊断,提升管理素质和水平;支持提升产品质量,实施品牌培育推广。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工程,支持中小企业扩大生产和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专项补助。对载体建设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4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综合服务类项目,综合考虑服务数量、质量、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21年1-12月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单位、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补助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已经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项目、“都江计划”等资金支持的服务内容不得纳入服务成本进行核算。

2.以奖代补。对在2019-2021年期间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只奖励一次,单位名称须与国家认定文件一致)。对2021年获得第六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提升发展能力。

1.专项补助。对企业于2021年1-12月期间实施完成的专业协作配套、传统工艺设备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自主创新发展、第三方管理诊断咨询、品牌培育等项目,根据企业在该期间实际完成的协作配套合同金额,或实际投资(投入)金额,按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贴息。对企业于2021年1-12月期间实施完成的专业协作配套、传统工艺设备改造升级和扩大再生产、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自主创新发展、第三方管理诊断咨询、品牌培育等项目,且于2021年1-12月期间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且支付利息,根据企业在该期间实际利息支出按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不超过300万元。

3.以奖代补。对获得2021年度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直接带帽下达,企业无须再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入库申报。按照“先入库,后申报”的原则,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相应类别进行填报,网上申报开放日期为5月30日,截止申报(关网)时间6月15日24时。

(二)资料报送。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申报指南要求,规范编制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报属地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申报项目的初审把关、推荐报送工作,形成明确的审核推荐意见,于2022年6月17日(周五)18:00前,将项目推荐申报正式文件、推荐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含对应的pdf电子版资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审核评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四)绩效评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行绩效管理。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属地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指导,并设置本辖区整体绩效目标,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并于2023年1月底前按要求逐级完成绩效目标完成评价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压实工作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重复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要件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对辖区推荐项目履行审核把关责任,认真核查项目真实性、合法性、符合性,规范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切实遴选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进行推荐上报。

(二)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和《泸州市国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泸经信财务〔2020〕278号)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项目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咨询及联系方式

(一)项目申报咨询方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0830-3195179,联系邮箱:328592309@qq.com。

(二)网上平台申报技术服务。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电话:028-86264480、028-86264185。

(三)工作监督举报方式。市纪委监委驻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组电话:0830-3191371。

 

附件:1.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pdf

             2.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汇总表.xlsx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27日

                        申报资料相关表格(参考):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料表格模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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