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2),并根据《办法》要求对示范区建设申报提出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推荐报送的,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3),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公示确定示范区筹建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docx
2.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docx
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赵孟婕 王琛 010—62083413 62086894 邮箱:pgi@cnip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