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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农业农村部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部 | 发布时间:2022-05-25 | 1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择优推荐。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核实县级申报、证明材料,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配名额,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地市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上审核推荐。

  (三)审核认定。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拟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农业农村部文件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村一品”示范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分配名额、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要统筹兼顾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力争“十四五”期间重点帮扶县“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全覆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等程序要求,开展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构建部省两级认定工作体系。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原则上从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遴选产生。

  (二)审核把关。按照优中选优、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认真核实,确保推荐的村镇情况真实,符合申报条件。请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推荐函、纸质申报材料、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开展通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三)动态管理。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按要求对已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主导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示范村镇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示范村镇主导产业年度数据,并登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进行填报更新。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核把关,5月30日前完成2021年数据填报更新工作。对于村镇撤销、主导产业调整、示范作用不强及连续两年不更新数据的示范村镇,经核实情况后,我部将取消其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推介宣传。农业农村部将根据动态监测结果,从示范村镇中遴选出2022年全国乡村特色产业十亿元镇亿元村名单,并进行重点推介。各地要认真总结“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媒体,宣传“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成效和鲜活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特色产业处

  联 系 人:韩萌、刘晓军

  电 话:010—59192716、59192717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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