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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促消费稳外贸项目申报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商务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2-05-17 | 1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1140号)、《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商务发〔202246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拟组织开展奖励大型商贸企业扩大销售、支持小型商贸企业上规模两个方向的申报工作(预算控制在市人大审议通过的2022年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申报

(一)本次申报方向

1.奖励大型商贸企业扩大销售

2.支持小型商贸企业上规模

(二)项目执行时间

申报项目执行时间以《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商务发〔202246号)要求为准。

(三)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可根据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于51609:00—52323:59期间进行项目申报。超出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四)单位注册与申报

符合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条件的申报单位,首先要确定管理员在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化平台,网址为:http://110.188.70.194:9090/egrantweb)完成单位注册。管理员指定项目负责人并分配权限。项目负责人在信息化平台完成注册后,才能按照要求申报具体项目,上传有关附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通过信息化平台报送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已经在信息化平台完成注册的单位无须重新注册。

(五)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应全部扫描并上传到信息化平台,上传文件格式统一为PDF,单个文件最大不超过50M,文件清晰明确。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查申报主体资质、审核申报项目与资金政策方向一致性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即申报材料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采取抽查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审核中发现项目申报资料不完整的,应通知企业限期补充完善,逾期视为企业放弃申报。对不符合支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通过。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纳税关系是否在本辖区。区(市)县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市商务局项目库进行管理。

对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要求修改或进一步补充佐证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充并重新上传,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对审核通过项目,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信息化平台、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下载打印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区(市)县初审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

相关区(市)县应于524—531日期间完成初审转报工作。

(二)确定管理人员

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账号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管理员负责信息化平台内各科室账号分配和权限管理。

(三)项目审核转报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能对申报项目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除在信息化平台上予以审核通过外,还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按支持方向附项目汇总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行文报市商务局。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31日下午17:00前将转报文件、企业申报资料(两份)一同交至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市商务局将根据区县资金申请报告、信息化平台审核报送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对逾期未完成其中任何一项工作的项目不纳入专家评审项目范围。

三、项目评审、审计和公示

(一)项目评审

对区(市)县审核通过并转报的项目,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时间为61—66日。

(二)项目审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审计监督处按要求开展拨付前专项审计。项目审计时间为67—615日。

(三)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通过市商务局网站、信息化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一)申报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322

(二)专家评审咨询

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61883717

(三)项目审计咨询

市商务局审计监督处  联系电话:61889448

(四)资金拨付咨询

市商务局财务处      联系电话:61885902

(五)信息化平台项目技术支持咨询

联系电话:61883661

 

 

附件:1《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1〕140号)

2《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商务发〔2022〕46号)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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