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与高新区国有企业合作组建并购专项基金的高新区上市企业帮助并购专项基金标的(即被并购方)退出获得超额收益的,按照不超过并购专项基金超额收益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并购标的(即被并购方)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从四川省外迁往高新区的,可按照高新区“一企一策”政策给予该企业场地支持、运营补贴、研发补贴等优惠政策,对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人才认定、子女入学提供专门支持与服务,对该企业工商注册等证照办理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存续期内原则上在高新区正常经营不低于十年。如从成都高新区搬离、注销,需全额退还政策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 本文件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