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关于征求《四川天府新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 | 发布机构: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 | 发布时间:2022-04-15 | 4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建设机遇和数字经济发展新风口,推动产业建圈强链,以成都科学城为核心加快建设全省数字经济示范基地,我局牵头起草了《四川天府新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2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箱
  发送意见至454934606@qq.com,并请附上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二)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薇。联系电话:028-68773402。





 

 

四川天府新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 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抢 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建设机遇和数字经济发 展新风口,推动产业建圈强链,以成都科学城为核心加快建设全 省数字经济示范基地,努力打造新的增长极,结合天府新区实际, 特修订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大数据、集成电路、高端软件、人工智能、 新一代通信技术、信息安全以及数字化、智能化赋能产业发展等 数字经济领域,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 简称“单位”)。

二、支持项目落地

第一条 支持企业落户

对注册在成都科学城的企业,内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实缴市外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元,按实缴市外资金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位达到 300万美元、500 万美元,分别按实际到位金额的 3%、5%,给予最 高 500 万元支持。

第二条 支持入驻载体

对新注册在成都科学城的单位,利用市外资金首次购买新区 非关联公司办公用房自用的,且年度经济贡献 300 万以上,按购房价款的 10%,分 3 年累计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购房补助;租赁新区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0 平方米全额房租补助,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5 平方米/人,补助按新区载体租赁 价格标准执行,为先缴后补形式。

三、鼓励创新研发

第三条 鼓励技术研发

(一)对中央企业、世界 500 强在成都科学城新设立的研发中心,给予 1000 万元补助;对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在成都科学城新设立的研发中心,给予 500 万元补助;对新经济 500 强、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在成都科学城新设立的研发中心,给予 300 万元补助。上述补助均在其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300 万元后分 3 年给予。

(二)对同期销售收入达到 5000 万元、在 5000 万元(不含)至 2 亿元(不含)、达到 2 亿元的,且研发费用投入占比分别达到 10%、8%、5%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上述研发费用投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补助。

(三)对新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部委有明确配套经费 额度规定的,省市区三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 配套经费额度的,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 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 3 年给予 3000万元支持,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他国家级创新平台分 3 年给予 100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省级创新平台,省级部门有明确配 套经费额度规定的,市区两级共同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未 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给予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 心(工程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 50 万元支持。

第四条 鼓励资质认定

(一)对首次获得甲级、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软件 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 熟度模型集成(CMMI)5 级、4 级、3 级认定的软件企业,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信息技术服 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二级、三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度评估(DCMM)优化级、量化管理级、稳健级的软件企业, 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单位给予每个资质 10 万元奖励。

四、支持发展壮大

第五条 支持稳步发展和协作配套

(一)对企业单个自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二)对新区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 式带动新区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 或服务采购达到 1000 万元的,按新增采购额的 1%给予新区采 购方每年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强化金融扶持

(一)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 板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区企业,在中 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正式上市之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支持。

(二)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 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 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实际融资利率就低计算利息总额的 50%, 累计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三)对获得非政府设立或参与的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 20%,累计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

第七条 加大人才奖补

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300 万元的企业,对其年工资薪金收入达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120 万元以上的高端人 才,分别给予 0.5 万元、1.5 万元、3 万元、4.5 万元、6 万元的 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数的 30%。

五、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第八条 支持大数据发展

(一)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且入选国家相关部委大数据产业 发展试点示范的项目,按该项目建设成本的 15%累计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使用新区供应商提供的云服务的企业,对其年度上云 费用在 10 万元以内的部分按 60%给予补助,10 万元以上的部分 按 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 20 万元。

(三)对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且较上年度增速达到 20%的企 业,分别给予 5 万、10 万元、55 万元、11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发展

(一)对向 IP 提供商购买 IP(含 Foundry IP 模块)、向EDA 供应商购买 EDA 设计软件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购买费用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450 万元补助。

(二)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按首轮流片费用的 30%给予年度最高 300 万元补 助。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 MPW 直接费用的 50%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补助。

(三)鼓励集成电路装备企业申报四川省级及以上重大技术 装备首台(套)产品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四川省级首台(套) 产品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高端软件发展

(一)新获得四川省或成都市首版次认定的软件产品,按认 定后首个自然年度产品销售收入的 20%,给予研制单位最高 200 万元补助,每个产品仅享受一次。

(二)对完成向鲲鹏等国产自主可控生态转化的应用软件、 平台软件和行业标杆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或等额信息化服务相关资源。

(三)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国产化替代应用, 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产品或服务, 且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按照该产品或服务的研发 费用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研发人 员薪资占研发费用投入比例不得超过 50%。

(四)支持汽车、航空、工程机械、智能装备等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对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进行剥离,新设立工业软件企业,并鼓励其研发的行业软件产品在川渝地区推广应用。 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的企业,按行业软件产品在川渝 地区单年度销售收入的 3%,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人工智能和新一代通信技术发展

(一)鼓励单位联合国家超级计算成都中心,围绕基础研究、 工程仿真、人工智能、精准医学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对其承担 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发布的超级计算应用课题和项目,并获得 戈登贝尔奖、世界大学生超级计算机竞赛 ASC、中国科学院先 导杯并行计算应用大奖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鼓励新区单位开放“人工智能+”“5G+”应用场景,对 从新区单位采购关键设备、系统软件和解决方案且年度采购额达      到 300 万元的,按年度采购额的 5%给予应用场景开放方每年最 高 50 万补助。

(三)支持企业购买通信测试仪器仪表开展 5G/6G 等新一 代信息通信产品研发,对年度通信测试仪器仪表购置费用达到    200 万元的,按年度购置费的 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信息安全发展

(一)对经第三方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或经国家相应主管部门认证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按检测认证费的 50%,分别给予送检单 位最高 50 万元补助。

(二)支持在新区自主投资建设信创产业协同适配中心、网 络安全测试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成投产后,对平台软硬 件投入达到 500 万元,且付费用户数达 20 家的,按平台建设费 用的 30%,给予平台建设方最高 500 万元补助;自平台投入运 营起三年内,按年度实际产生服务费用的 50%给予单个平台运 营方累计最高 500 万元补助。

六、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需纳入使用部门年度产 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本政策内同类型条款或与新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须确定专人进行政企对接,按相关 部门的需求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四)本政策由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负责解释。对申请政 策兑现的单位,除附件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款以外,享受扶持资金 合计不超过单位或个人三年对新区实际经济贡献。根据项目能级 和产业建圈强链需要,对重点招引的项目,经四川天府新区党工 委管委会(以下简称“党工委管委会”)议定,可给予有针对性支持,不受上述限制。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四 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天 成管办发〔2019〕23 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四川天府新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修订版)兑现办法


四川天府新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兑现办法

 

一、申报说明及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以下支持均需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不限于 项目或企业运营情况,技术和产品情况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年度纳税佐证原件供查看,并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式两 份)、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共服务系统和成都市新经 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填报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要求 提供的材料。

(一)支持企业落户

申报说明:需开展实际经营。市外注册资金指成都市以外、 境内法人(不含自然人)投资的资金。外商直接投资(FDI,包括 港澳台法人)不限注册一年内到位,按兑现通知发布当日人民币 汇率进行计算,已享受奖励的企业达到更高梯度标准后,奖励差 额部分。

申报材料:企业章程,市外注册资本金到位或 FDI 到位凭证, 实际经营证明。

(二)支持入驻载体

申报说明:需实际入驻办公。市外资金指成都市以外投资资 金,补助资金按购买或租赁载体合同实际支付金额核定,同一载 体只能申报一次购房补助。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租房补助执行40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且不超过实际租赁价格),此后以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实际执行价格为准。人数按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数进行核算。重点招引项目不受注册时间限制,其实验室 场地不纳入人均补贴面积计算,且可享受补贴。

申报材料:购买或租赁载体合同、发票、到账凭证,所购买 房屋产权证明,入驻证明,员工社会保险证明,非关联公司证明。

(三)鼓励技术研发

1. 研发中心支持
申报说明:需开展实际经营。按新落户企业的上一级母公司能级核定。重点招引项目不受注册时间、实际经济贡献、母公司 能级限制。

申报材料:企业能级证明,实际经营证明。

2. 研发投入支持 

申报说明:研发费用投入和销售收入以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金额为准。

申报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研发费用投入和销 售收入情况)。

3. 项目配套支持 申报材料:获批证明。

(四)鼓励资质认定

申报材料:资质认定证明。

(五)支持稳步发展和协作配套

1.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申报说明:以企业单年度达到的最高主营业务收入为核定数。

申报材料: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 协作配套支持

申报说明:新增采购额为较上一年度采购额总量新增部分。

 申报材料:产品或服务采购合同、发票、到账凭证,供需双方非关联承诺书。

(六)强化金融扶持

1. 上市支持

申报说明:自 2020 年起上市企业可申请此补助。 

申报材料:上市申报受理证明,股票发行证明。 

2. 融资支持

申报说明:利息总额为借款或债券发行期间实际已产生的总 利息。

申报材料:相关融资凭证,资金到位证明,利息缴纳证明。 

3. 创投补助

申报说明:创投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创投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投资相关协议及资金到

位凭证,企业章程。

(七)加大人才奖补

1. 人才奖励 申报说明:人员须与单位签订合同且其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在新区缴纳。重点招引项目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申报材料:个人年工资性收入佐证及相应纳税凭证,员工社会保险证明。

2. 分红奖励

申报说明:人员须与企业签订合同且其个人所得税、社会保 险在新区缴纳。

申报材料:入选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计划证明或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证明,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证明及相应纳税凭证, 员工社会保险证明。

(八)支持大数据发展

1. 示范应用工程补助 申报说明:需在入选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内申报。多年期建设项目,按上一年 度实际支出建设成本为准。

申报材料:入选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 目的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

2. 云服务补助 申报材料:上云服务合同、发票、到账凭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3. 大数据营收奖励 申报说明:年度销售收入以上一年度实际到账的销售收入为准。需在首次达成任一收入节点后的第二个年度内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对应的服务合同、发票、到账凭证。

(九)支持集成电路发展

1. 设计支持 申报说明:以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金额为准。

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IP、EDA 采购合同、发票、到账凭证,购买 IP、EDA 的研发产品情况简介,产品供销合同、发票、 到账凭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2. 流片支持 申报说明:以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金额为准。

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工程流片加工业务统计表,工程 流片加工合同、发票、到账凭证(若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委托流 片,还需提供平台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之间的工程流片加工合同、 发票、到账凭证),芯片版图缩略图及正版软件使用证明,MPW 或工程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3. 首台(套)支持 申报材料:有关部门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

(十)支持高端软件发展

1. 首版次奖励 申报材料:首版次产品认定佐证资料,该产品认定后第一年度销售收入合同、发票、到账凭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2. 自主可控奖励 申报材料:参照《成都鲲鹏生态基地基础服务费管理办法》。 3. 软件国产化奖励 申报说明:支持范围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

语言处理系统(包括编译程序、解释程序和汇编程序)和办公软 件(包括文字处理、电子表格、幻灯片以及一些初级图片处理程 序)、设计类软件(虚拟仿真系统、CAD、CAE、CAM、CAPP、BIM、PDM 等)、生产控制类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PLM、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 MES、制造运行管理 MOM、调度 优化系统 ORION、先进控制系统 APC、安全仪表系统 SIS、可编 程控制器 PLC 等),研发投入以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金额为准。 本款每个企业可同时申请 3 个不同项目,且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 次。研制单位和用户均在新区内的,奖励资金的 30%奖励给研制 单位,70%奖励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一 并申请。用户单位在新区以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 100%奖励。 若已享受本政策第(三)条技术研发支持第二款研发投入支持, 仍可享受此条款。

申报材料:国产化替代应用佐证,知识产权相关佐证,软件 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包含研发费用投入和销售收入情况),软件第三方机构测试报 告,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4. 工业软件应用奖励 申报材料:母公司能级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佐证,销售

客户和金额清单,当年度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到账凭证,川渝 地区客户工商营业执照,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

(十一)支持人工智能和新一代通信技术发展

1. 示范项目或应用奖励 申报材料:国际、国家、省部级奖项申报材料,获奖佐证材料。

2. 场景开放补助

申报材料:场景建设方案(包括应用场景开放方),设备、软件或服务的采购合同、发票、到账凭证,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   书。

3. 通信检验检测补助

申报说明:以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金额为准。若已享受本政 策第(三)条技术研发支持第二款研发投入支持,则不能享受此 条款。

申报材料:购买检验检测设备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开 展 5G/6G 新一代通信技术或产品研发佐证。

(十二)支持信息安全发展

1. 检测认证补助 申报说明:申请本条款的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要求》或《商用密码产品认 证目录(第一批)》,其中第三方机构应纳入国家有关部委认定 的承担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 务机构名录。如同一产品多次送检,仅就首次通过成功检测的费 用进行支持。

申报材料:产品简介,产品认证合格佐证,检测认证合同、 发票、转账凭证。

2. 创新平台补助

(1)建设补助 申报说明:平台能提供网络安全基础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全可控体系及国产软硬件平台适配和测评等公共服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情况,平台建设费用佐证,服务企业明细,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2)运营补助 申报说明:已获得信创产业协同适配中心、网络安全测试中心的创新平台建设补助。服务费用以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金额为   准。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情况,平台服务费用佐证,服务企业明细,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二、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 1 次,以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三、申报流程及资金安排

(一)申请政策兑现的单位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向受理部门(四 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初审。初审通过后,书面征求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审计局 意见;并商请财政金融局提供新区留存比例数;税务局核实上一 年度纳税情况。对无异议的兑付申请,按有关规定报请党工委管 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新经济局安排兑付。

(二)申请政策兑现的单位当年享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 上一年度对新区实际经济贡献,超出部分可依据政策发布后第二 年、第三年其对新区的实际经济贡献情况分年度给予,合计享受 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近三年对新区实际经济贡献 100%,政策 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 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不受上述限制,第七条奖励金额不超过单个员工对新区实际经济贡献。分 3 年给予的补助,按照 5:3:2 分连续 3 个自然年拨付,后 2 年需在满足兑付要求情况下再次提交 申请。

(三)成都科学城管委会和投促中心可参照本政策条款签订 协议。针对同一类型条款,本政策与协议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 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正在执行协议的单位,扣除当年度依据 协议兑付补助,其当年度申请享受本政策兑付金额不超过其上一 年度对新区的实际经济贡献。

四、其他说明

(一)本部分仅对政策部分内容及流程作细化解释说明,未 涉及部分以政策描述为准。

(二)凡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承诺在新区存续期不低 于 15 年或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奖励应 全部退回。

(三)对重点招引的项目,需在协议中明确项目概况、项目 支持、项目效益、违约责任等,具体支持和兑现标准以协议为准。

(四)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银行、第三方审 计机构等相关单位鲜章,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 骗取支持政策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本政策资格,对已兑 付资金实行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后不得申报本政策。

五、名词解释

高能级 500 强: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 强”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总部;权威机构发布的“新经济500 强”企业总部。 中央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领导班子由中央组织部管理、国务院 国资委或其他等中央部委(协会)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 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

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企业: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科创板,或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总 部;美国、日本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限总部、一 级子公司)。

独角兽企业:权威机构发布的中国独角兽企业总部。 专精特新企业:由国家、省、市(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下同)各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总部。 隐形冠军企业:由国家、省、市各级认定的“隐形冠军”企业总部。

关联企业:与企业有如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 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三是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研发费用投入:以会计核算为准,研发费用列支项目包括: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维费用;用于研发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 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 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等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其他费用。

经济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之和。 实际经济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之和的新区留存部分或个人所得税的新区留存部分。 重点招引的项目:与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签署投资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等的项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