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我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起草了《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该项工作非常紧急,按照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21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来函请寄: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9楼,邮政编码:610096)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cdgxqjjyxj@163.com。
附件: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
2022年4月14日
附件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
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力度,落实助企惠企措施,具体政策如下。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一条 减轻企业疫情防控成本。对2022年以来高新区各街道、各部门统一组织的企业定期核酸检测(含人员、环境),聘请资质机构开展企业环境(含货物)消杀,由区级财政对核酸检测、消杀费用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按照成都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帮助企业稳岗引才
第三条 助力企业稳岗引才。落实国家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具体参照成都市标准执行。组织有需求的企业参加“线上”“线下”招聘会,针对用工需求较大的行业、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高技术人才岗位,分类开设免费专场招聘会。
三、加大企业融资纾困
第四条 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融资,对获得贷款、以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的20%-50%给予融资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四、援助企业稳定运营
第五条 援助因疫情管控歇业的市场主体。对2022年以来纳入封管控的市场主体,经所属街道审核后,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扶持。对响应疫情管控要求,主动歇业的室内密闭性公共场所,经所属街道审核后,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扶持。
第六条 援助受疫情制约明显的商贸业。帮扶以接触式、聚集性等为特征的商贸服务业纾困解难,促进重点企业复苏发展,对2022年在库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零售业企业和在地经营的大型商超,给予每户最高10万元扶持。
第七条 援助因疫情经营困难的会展业。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其展览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专业展览场馆企业,按照展览业务同比营业收入下降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在高新区备案的展会活动,因突发疫情延期或取消的,按照延期2万元/场,取消5万元/场给予补贴。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已备案的大中型会议活动延期或取消的会议型酒店企业,延期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3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取消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5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
五、加强企业服务保障
第八条 积极加快政策落地落实。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税费减免等普惠性扶持政策,加快实施细则落地,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确保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缓解企业资金周转 困难,助力企业恢复发展。
第九条 提供便捷专业公共法律服务。面向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员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有实际需要的中小微企业在注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事务问题提供个案性法律服务。
第十条 提供专业高效精准企业服务。全力推进营商环境十大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全面提升“高新通”企业服务水平,聚焦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和问题,扩大政策免审即享范围,确保政策精准直达。
六、附则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工商管理部门,但注册地、税收、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以及各条款有特别说明的情况同样适用。
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其他支持市场主体纾难解困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成都高新区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条款牵头责任单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本措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级文件或者本措施具体条文中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