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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成都出台30条政策措施,最高奖励1000万元

政策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2-04-12 | 3647 次浏览: | 分享到:

4月11日上午,成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立足成都实际,成都市出台了30条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30条政策措施,涵盖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支持重点行业稳定发展、强化服务业企业帮扶激励、促进外资外贸更好发展、支持市场主体扩大项目投资、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企业要素保障、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八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保障成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

降低中小微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合规承租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非国有中型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非国有中型企业,2022年减免3个月房租;对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承租的上述房产位于2022年依据国家标准被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县范围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房租,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房租。对减免房租的国有房屋业主,落实国家和省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二)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三)落实国家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落实国家普惠性税收减免扩围。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继续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政策,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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