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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泸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2-04-02 | 10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泸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泸经信企业〔2022〕62号

 

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服务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泸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法》)和《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符合《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各区(县)、园区辖区内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者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对区域经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平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2019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名单详见附件3)有效期将满,可按照自愿原则再次申报。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符合《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各区(县)、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具有一定整合资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根据《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2020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即将到期(名单详见附件4),按照自愿原则,可申报复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单位应按照《平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逐条梳理工作印证资料,并按《平台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内容,编制纸质版申报材料(内容应能印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同时编制pdf版电子资料。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至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逐条梳理工作印证资料,并按《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内容,编制纸质版申报材料(内容应能印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同时编制pdf版电子资料。

申请复核单位应将两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编制成册,工作总结内容应能满足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必要时须附相应的印证资料,同时编制pdf版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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