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更加科学合理确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因该项政策急需执行,故缩短公示期至7天,请于2022年4月7日18:00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人:杨明泽 联系电话:0830-3195889
附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日
附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21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件自 年 月 日(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4月1日至文件印发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本文件执行。2018年7月市政府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4号)同时废止。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