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附则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无人机产业类企业、行业协会和产业园区。
(二)重复原则。本政策与其它财政支持政策原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政策解释。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本政策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四)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1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对本政策的总体意见 |
|
具体意见 |
|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