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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 试点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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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 试点建设的通知
政策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22-03-15
|
142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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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推荐。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于2022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长江经济带11省(市)、沿黄河9省(区)推荐试点城市(县城)数量不超过4个,其它各省(区、市)推荐试点城市(县城)数量不超过2个。
(三)评审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公示拟确定的试点城市(县城)名单。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并公布试点城市(县城)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推荐。申报试点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确保《实施方案》可行可靠,符合本地实际,供水管网现状信息真实准确,治理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模式、运维方案和保障措施有效有力,实施计划可操作,工程项目可落地实施并具有示范性。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推荐试点城市(县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强化投入保障。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实施方案》落实落地。试点城市(县城)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将《实施方案》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开展动态评估。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年度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年度组织第三方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评估抽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城市(县城)予以优先支持;对试点建设缓慢、未能完成实施计划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2025年底前,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对试点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总结,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对试点建设情况开展审核评估并报送评估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梳理总结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治理成效显著的试点城市(县城)予以通报表扬。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郑 凯 010-6850584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王腾旭 010-5893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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