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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等十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 发布时间:2022-02-15 | 2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川财建[2022]2号

 

各市(州)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税务、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交通运输、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附件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降低企业负担

    1.持续推进减税降费。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支持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微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零收费标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2.促进降低经营成本。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对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ETC车辆和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分别给予30%、5%和免收通行费优惠。其中,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ETC货车通行费优惠再提高1个百分点,提标的减免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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