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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 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请资助、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回,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科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