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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政策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1-11-17 | 3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生态环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要求,州科技局结合实际,代拟了《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

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向凉山州科学技术局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建议”字样。联系人:何浩邈,13795651394,315807254@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7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事企业单位,垂管系统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州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为凉山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州发展大局核心位置,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集成落实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努力营造更优科技创新环境,着力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聚焦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产业链创新链融合、乡村产业振兴科技支撑、绿色低碳发展和民生社会领域科技创新等领域,推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实施,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示范州提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全州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初步构建起与凉山高质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系,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明显提升。

(一)夯实西昌创新驱动极核地位。坚持以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为统揽,统筹各类科技资源,促进西昌钒钛产业园区于2022年上半年成功创建省级高新区。积极筹划国家级高新区申创工作。支持西昌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县(市)。

(二)科技创新主要指标稳步提升。全州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0.42%,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提高到53%,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支撑能力。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家,总量增至7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7家,总量增至45家;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20家以上,总量超过110家;创建省级孵化器1家、州级5家,总量分别达到2家、10家。

三、政策措施

(一)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千方百计保障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导向和杠杆作用,实施州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连续两年增长10%计划。鼓励、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比高、增量大的,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排名第一为牵头部门,其余为责任单位,下同)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鲜明“创新优先”导向,优化州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配置,推动财政科技资金向创新领域、重点领域集聚。自2022年起,州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全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100强企业、州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驻州高校院所。对已认定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项目申报评审加分制,在项目评审时分别加5分、3分。对部分周期长、目标高的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在经费上给予重点倾斜和连续支持,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

(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经信局、州投促局、州农业农村工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发挥国有企业创新标杆作用。探索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推动州属国有企业健全研发投入稳定增长考核机制和研发投入预算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加大研发、急需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投入,加快构建一批创新研发平台,申报认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将州属国有企业的重大创新需求纳入州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企业同步匹配资金,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占比。健全州属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贯彻落实股权激励、现金增量鼓励等政策措施。到2023年,推动州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全州全社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经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试点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定出台《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引导州内外科技服务机构向我州事企业单位提供公共研发服务。对州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因开展科研活动而购买科技服务的费用,单体每年申领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经科技、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州内外科技服务机构,以科技创新券方式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资金补助。推动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平台面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经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高企申报精准培训、“一对一”辅导等科技服务。支持州属“规上”100强企业、州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盟、利益联结共同体,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大产业高新技术和创新产品研发力度,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经信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工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支持省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团队与州内事企业单位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共建创新联盟、创新综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孵化服务平台、新型研究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州本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创新型县(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新获批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经批准建立的州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成功创建院士工作站并实施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备案的州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认定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工作局、州科协,西昌钒钛产业园区,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按约定方式与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机构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有形资产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国有事企业单位实施内部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允许每年给予职务发明人该专利转化产生利润一定比例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的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企业通过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的科技成果,400万元以内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4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3年内成功转化且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10万元奖励;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按购买发明专利申报服务支出费用的30%奖励,实施转化的再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处理侵权行为并将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人才需求预测,动态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和人才地图,持续推进“千名英才·智汇凉山”引才行动。实施重点产业人才集聚工程,面向国内外引进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对州属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单位适当给予人才计划配额。符合条件的来凉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30万元的安家补助,以及岗位激励资金、职称评定、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在评选凉山州“菁英计划”入选者、州学术技术带头人时给予倾斜。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科研经费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州委人才办,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推动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实施“攀西制造2025”核心关键技术攻坚行动,聚焦钒钛、稀土、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等领域,面向全州公开征集重大技术需求,面向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定期发布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清单,推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揭榜制”,促进重大科技要素供需有效对接。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招标项目和省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提高财政资金对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出比例,对支柱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积极融入成德绵科技创新走廊建设,依托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重大实验室,构建符合凉山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产业创新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作新体系。依托川滇黔12市州合作与发展平台,深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社会治理协同推进等方面创新协作。加强与浙江宁波、广东佛山在钒钛稀土应用研发、装备制造、电子产品、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高新产业的深度创新合作,针对性引进一批科技企业落户凉山。深化校地、厅州创新合作,积极参加西博会、科博会等活动,深化科技创新交流。鼓励支持州内事企业单位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参与国内外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重大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4万元。

(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经合外事工作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搭建政银企对接合作平台,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支持驻州金融机构创新“债权+股权”“银行+创业投资”等模式,设立研发贷、成果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探索创新型企业轻资产融资模式。鼓励银行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创新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体制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信用贷、履约保证保险贷等信贷力度。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天府科创贷”,依托“科创板”“新三板”上市融资。着力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机构来凉山发展。

(责任单位:州金融监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宣讲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宣传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新型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用好省“征纳互动平台”,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提升创新主体办税便利度。

(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努力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园区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委人才办、州市场监管局、州国资委、州税务局、州金融监管局、州经信委、州外事经合局、州商务局、州政务管理局、州科协,西昌钒钛工业园区,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考核激励。根据县(市)发展重点任务,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差异化设置创新发展考核指标,提高创新发展在县市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市)政务目标考评中的权重。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创新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和分析,建立全州科技创新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对指标增量排名前三位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在州级财政奖励资金、科技项目上倾斜支持;对指标增量排名后三位的县(市)予以约谈。

(责任单位:州目绩办,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经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协调服务。遵循科技创新规律,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情况通报等协调机制,联合研究制定创新活动容错纠错清单,健全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大监管”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不见面审批”和“最多跑一次”等便民服务措施,为创新活动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管理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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