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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甘孜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2-13 | 23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甘府发〔2019〕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十一届州委常委会第64次会议、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甘孜州投资兴业,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着力推动甘孜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州产业定位(基础设施、能源开发、房地产类项目除税收优惠外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州的外来企业。

第二条  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进度、贡献,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政策与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投资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进度、预期效益、税收贡献、环保和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等绩效约束指标后,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纳入投资合同条款。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此前已承诺并写入招商项目协议或合同的优惠条款,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计划指标。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投资项目,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投资项目用地,全州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五条  对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六条  属于省、州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旅游文化产业、中藏医药产业、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项目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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