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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6-10 | 2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阿府发〔202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现将《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州投资兴业,助推“一州两区三家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来州(含州级“飞地”园区)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来州投资者)。

除国家规定外,在州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三条 阿坝州鼓励来州投资者重点投资以下产业:

(一)生态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与综合开发项目,现代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和田园综合体、乡村生态旅游区等绿色、低碳、环保产业。

(二)工业硅、铝、锂、铝箔、磁材、人工晶体等材料的技术改造、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氢能、制氧(氩、氮)、大数据等绿色载能产业。

(三)生态产品加工、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医药健康产品、地域特色产品、旅游商品的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

(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现代物流、数字经济、商贸流通、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新兴先导性服务业项目。

(五)国家、四川省、阿坝州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产业规划布局。

(三)符合阿坝州产业发展规划。

(四)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来州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州政府确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行业或企业,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进行减征或免征。

第六条 来州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各县(市)及州级“飞地”园区规模以下企业培育升规和新建投产达到规模的企业,给予达到规模企业每户10万元奖励;对州内园区、州级“飞地”园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再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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