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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 发布时间:2018-03-15 | 1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对参加“五险一金”并依法依规足额缴费的企业,园区按企业承担当年缴费总额的30%予以奖补,奖补期五年。

(五)对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对达到双方约定条件的企业,按投产三年中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分年度奖补给企业。

(六)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达到双方约定条件后,其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工作前五年,园区根据个人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分年度奖补给个人。

(七)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予以专项支持,鼓励科技机构或创建的研发体系入驻园区,园区按研发费用30%予以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高层次领军型创业人才、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高学历人才带来的项目,经过评估,园区提供一定的专项科技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总部经济政策

(一)鼓励企业在园区设立运营总部,达到双方约定条件后,园区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入园总部企业予以一定奖补,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园区内设立的总部企业,年度在本地纳税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工作前五年,园区根据个人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分年度奖补给个人。

八、其他事项

(一)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的台、港、澳企业。

(二)特别重大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资金,结算单位为人民币。

(四)优惠政策由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兑现。

(五)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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