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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 发布时间:2018-03-15 | 1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用地政策

(一)园区工业用地挂牌出让价格为八万元/亩起,或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前景好的项目,落实分期供地、弹性供地、租赁用地和预留用地等政策。

(三)介于二、三产业之间的2.5产业,主用途为工业的可按工业用地供应土地,鼓励提高建筑容积率,鼓励建设具有地域文化特色、企业文化特色的去工厂化特色厂房。

二、用房政策

(一)鼓励企业利用园区标准厂房办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期达到五年以上的,给予“两免三减半”租金补贴。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出租。

(二)鼓励企业购买园区标准厂房,给予购买的企业相应补助:第一层厂房补助100元/平方米,第二层厂房补助150元/平方米,第三层厂房补助200元/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厂房补助250元/平方米。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获补后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

(三)园区可为入驻企业定制厂房,园区投资公司按企业要求进行厂房规划设计,并垫资建设厂房,企业按协议支付投资公司建设款。

三、用工政策

(一)引进市内建卡贫困人口进入园区就业,对就业达到五年以上的企业贫困职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予以支持。

(二)支持企业用工需要,园区每年组织2—3次人才招聘会,并按照企业用人数量和用人方向组织就业培训。

四、用资政策

(一)对进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园区可组织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参与股权投资。

(二)园区每年组织2—3次市域内金融机构入园开展便利融资对接服务。

(三)对在本市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园区按国家基准利率50%对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利息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四)实施“企业上市计划”,对实现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按《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眉府办〔2017〕76号)给予鼓励。

五、用电政策

争取电力优惠政策,园区按0.4元/度锁定企业电价,超付部分由园区补贴。

六、奖补政策

(一)企业获地后(书面交地通知),达到双方约定条件(约定投产时间,约定亩产税收、产值),园区按项目实际地价的40%,分年度奖补企业迁移成本和基础设施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政策享受期为三年。因产值不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二)属于口岸加工制造类的项目,累计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园区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五亿元的,园区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奖补企业领导班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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