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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 发布时间:2021-03-17 | 2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2020年12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减免租金。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县(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限额以上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补贴。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九)电费补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疫情期间落实防控措施后恢复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根据用电量,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定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十)建立供应链及进出口贸易应急机制。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商贸流通等重点行业,稳定公路、铁路等物流通道。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纠纷以及新签订的订单,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服务,降低贸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生产、加工、销售的公司(企业、协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委外办、市经济合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一)实施专项再贷款政策。对我市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符合规定用途的资金需求,由相关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15%;在中央财政对企业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50%的基础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30%贴息。(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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