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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 发布时间:2021-03-17 | 26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二十条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申请时前6个月企业及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给予吸纳就业和创业补助。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受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按35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聘请专业老师,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直播职业培训理论课程的,完成规定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30分钟,经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审核,按500元/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组织企业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收费培训课程,按培训成本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税务系统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可依法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后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6个月。特困企业原则上允许申请二次缓缴,总缓缴期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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