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在眉高校、科研院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根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成德绵眉资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实施方案》(川科基〔2020〕16号)通知精神,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了《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成德绵眉资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实施方案》(川科基〔2020〕16号)文件要求,试行科技创新券。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眉山市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团队、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在购买所需科技服务时,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培训推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眉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三章 创新券支持对象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包括: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约入驻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三)眉山市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合作高校、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合作联盟备案企业、在眉科研院所。
第四章 创新券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七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约入驻的企业、创新服务联盟除第六条购买服务范围外还可购买科技服务相关的创业孵化培训。
第八条 创新券限购买进入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