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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09 | 1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全市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结合雅安实际,特制定以下十二条支持措施。

一、减负支持政策

(一)加大防控物资补助投入。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中安排300万元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支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降低成本,用于物流补贴及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商务局)

(二)加大项目投资补助投入。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市财政按县(区)政府实际补助额的3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物流补助投入。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规上”“限上”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县(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市财政按县(区)政府实际补助额的3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在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的贴息支持;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承担省外调入我市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县(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市财政根据地方实际补助额度的2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县(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市财政根据地方实际补助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市政府下达的保障省外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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