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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2月1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2-27 | 13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同行专家学者;

(四)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第九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和申报,须填写《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提供的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拟表扬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将提出的建议表扬的项目及单位、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是市政府给予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荣誉,表扬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成果转化表扬,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政府撤销该项表扬,并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审核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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