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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1-20 | 1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巴府办发〔20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辖内各金融机构:


《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已经市委四届第161次常委会会议和四届市政府第183次常务会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壮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金融政策,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巴中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中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新设立或迁入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高级金融人才。

本办法所称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业务准入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和信用中介的机构(公司)。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以及信托投资机构、金融租赁机构、财务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专业性金融信息媒介或金融辅助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金融评估公司、金融仓储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后台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巴中市内并开展业务的机构(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本办法所称高级金融人才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通过“巴山优才计划”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金融人才,以及纳入“巴山优才千人培育工程”管理的优秀本土金融人才。

第三条  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银行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奖励。

(一)对将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机构设在巴中市,实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5‰、3‰、2‰给予奖励。

(二)对市级银行机构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按20万元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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