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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30 | 16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配置肉牛养殖现代装备

鼓励支持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户购置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对购置种草和收割、运输工具、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及时兑现补贴政策,实现按机结算、应补尽补。

七、搭建肉牛产业追溯平台

建立肉牛养殖电子化档案和质量可追溯体系,支持第三方机构以信息数据为基础,融合物联网、5G通信等技术,2021年完成“巴山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牛链网”系统开发工作,实现规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肉牛数据收集、处理、分析一体化。

八、保障肉牛产业发展用地

各县(区)应按实际情况对本地肉牛产业按功能性分区做好整体用地规划。肉牛养殖圈舍、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和肉牛养殖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养殖设施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需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养殖及配套设施用地应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须使用林地的应节约集约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且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批。

九、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机制

引进现代种业基金联合注资5亿元,设立肉牛产业发展基金,探索发行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用于肉牛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经营主体饲养规模,依法依规给予一定年限的贷款贴息;增资市、县农业融资担保公司,提升担保能力,服务全市巴山牛全产业链;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探索养殖圈舍、大型机械、肉牛活体、养殖保险单、土地经营权等贷款抵押,简化审批手续。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能繁母牛、育肥肉牛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十、强化组织领导督促落实

建立健全以市农业农村局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巴中市推进肉牛产业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巴中市肉牛产业发展。建立肉牛产业龙头企业、重点乡镇、重点村的联系服务机制,定期协调调度,分析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肉牛产业发展建立“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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