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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条支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09-12 | 1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乐府发〔2018〕1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乐山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条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乐山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条支持政策


  为促进军工科技和产业在我市聚集发展,建成全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91号)、《科技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引进的军转民、民参军产业项目。

  市内现有军民融合企业新增投资部分,以及经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认定的涉及军民融合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二、政策支持

  (一)项目落地支持。项目按期投产并正常纳税,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扶持。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留成部分,以合法合规形式适度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发展。

  (二)要素保障支持。项目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在确认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差别化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积极争取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和天然气转供改直供等政策,为企业提供优惠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要素价格。

  (三)财政贡献奖励。项目按期投产5年内,根据企业对市、县财政贡献情况,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以合法合规形式给予补贴,用于技改升级、创新研发、环境保护、员工培训等。

  (四)融资支持。在全市工业绿色转型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额度,给予连续三年贷款贴息支持,第一年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第二年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0%、第三年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0%补贴标准执行,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五)高层次人才激励。企业引进人才按《乐山市服务优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乐府办发〔2017〕6号)享受各类补贴、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健康医疗等25方面的服务内容。对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5年内按个人对我市财政贡献量,依法依规对个人进行项目贡献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总人数不超过10名。

  (六)企业上档升级奖励。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企业项目贷款额度,给予一年贴息支持,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标准,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补贴。企业首次军用装备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七)创新研发补助。鼓励企业设立涉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共享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凡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通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对转化为成果的,按经确认的企业当年实际投入的用于军转民或民参军产品研发经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投入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按项目研发正式合同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服务平台补助。鼓励企业在我市设立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测试、标准、质量以及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2%给予平台所属单位最高200万元服务成本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九)资质认证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国军标质量体系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证的申报认证工作,对获得“四证”的企业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十)“飞地”建设支持。鼓励市内、市外以飞地共建模式,建设军民融合产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税收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各项经济统计指标由飞出、飞入两地分享。

  三、附则

  全市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全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认定,可依法依规进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并按程序审定后施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分担,其中,扩权县按市、县2:8的比例,非扩权县按市、区3:7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奖补资金,除另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外,按《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相关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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