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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7-11 | 19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市府办发〔202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1日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推进中国(泸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根据《中国(泸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川府函〔2020〕15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 加大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 

  (一)支持做大跨境电商企业经营规模。市商务会展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规模,结合各跨境电商分园区承担的跨境电商交易额目标任务和资金申报情况,按年度下达切块资金,用于对区域内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进口等扩大进出口规模的事项进行鼓励。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财力,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综合供应链企业,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商议扶持政策。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升规入统”。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并履行统计业务。各跨境电商分园区根据现有政策对企业进行补助。

  二、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四)支持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与优质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合作,建设泸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泸州专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备案、四单推送、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对搭建和运营泸州专区产生的费用,在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中予以倾斜。

  (五)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自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用以开展跨境电商线上交易和服务相关企业入驻开展业务。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对辖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交易平台建设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三、推进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六)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通过租用或自建的方式建设海外仓,服务于企业海外市场。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对辖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外仓的租用或建设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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