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来源:国务院 | 发布机构:国务院 | 发布时间:2020-07-13 | 31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大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国家高新区要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支持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持国家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优先支持。

    (五)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国家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等与高等学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培养高端人才。在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国家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国家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居留许可便利。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国家高新区要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内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并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

    三、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

    (八)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国家高新区内创新创业,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途径,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