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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促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2-01 | 2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蒲江县促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

若干意见

 

为加快蒲江县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具有蒲江特色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链,建设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天府旅游名县,着力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助力成都建设“三城三都”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结合蒲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符合蒲江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且注册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蒲江县的文创旅游企业。

第二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

二、扶持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年增幅达到10%以上,用于扶持文创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每年安排旅游营销专项资金500万以上。

第四条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文创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力支持,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支持我县文创旅游资金整合纳入县文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创旅游产业,促进文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扶持办法

(一)引进文创旅游项目

第五条  新引进投资10亿元及以上重大文旅产业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内完成建设,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每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70%、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通过发改立项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100亩以上的重大文创旅游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支持艺术家、创客、文创企业或者旅游专合组织保护利用林盘打造特色街区、发展文创旅游项目,经评审立项,对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利用农村宅基地、闲置资产、老旧建筑(院落)等的改建项目,按实际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包含住宿、停车场等功能完善的汽车旅馆、帐篷营地、房车营地、自驾车营地等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不超过两年)完成建设,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创建文创旅游产业品牌

第九条  新评定为国家级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基地、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国家级文创旅游产业品牌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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