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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政策措施的通知(蒲府发〔2020〕1号)

政策来源: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14 | 2706 次浏览: | 分享到:

特  急

 蒲府发〔2020〕1号


                           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精神,按照防疫优先、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精准高效的原则,支持在蒲注册企业及经营主体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保障
   (一)设立1.5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推动全县经济平稳增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县上确定的参与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生活物资保供做出贡献的重点企业,给予用工、原材料、物流、员工防护等费用一次性补助。其中生产类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供应类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物流局)
   (三)为全县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防疫物资生产、防疫设施建设的企业员工等防控防疫人员免费提供20000份疫情防控期间的商业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二、加强经济运行保障
   (四)对达到复工防疫标准,安全复工复产的工业类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统计的服务类企业、物流重点保供企业和疫情防控需要的定点住宿业,给予防疫体系建设投入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物流局)
   (五)降低企业生产用水、用能等负担,2020年2月至3月,全县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及生产类企业非居用气(非居气价3.05元/立方米)、用水(非居水价3.3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非居水价1.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6元/立方米),依据省市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按我县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申请减容、暂停等业务的,不受原约定限制,对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确有困难产生欠费的暂不停电。(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电商物流及相关制造行业承租国有资产的非国有单位(个体经营户),2020年2、3月份租金全免,4、5、6月份租金减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中德合作区管委会、县商务和物流局)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企业围绕蒲江特色农产品、工业品开展线上订购和网上营销活动,在2020年2—5月期间,线上销售额达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物流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物流局)
    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物流局)
    鼓励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对入驻主体减免租金,对自持物业产权部分按减免租金额度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物流局)
    鼓励标准化厂房市场运营主体给予其承租企业租金减免,实施减免的按减免租金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市场运营主体补助。(责任单位:中德合作区管委会)
   (六)对工业企业满足疫情防控需求,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
对符合产业定位的新建、技改和扩建制造业项目,达到投资入库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投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中德合作区管委会)
    对疫情防控期间签约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的项目,根据投资额的情况,在项目开工后,给与5—10万的奖励,外资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大项目及重点新经济项目给予30万元的奖励;2020年5月30日前,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并新开工建设的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报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补助;其中直接从事疫情防控有关的生产、销售企业报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100%补助。(责任单位:县投促局、县住建局、中德合作区管委会、农管委)
    将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纳入重点保供范围,协调解决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级相关部门)
    实施晚熟柑橘入库补贴。按照每立方米1.5元标准,对新采购入库的晚熟柑橘进行补贴,直接补贴到货主。对经行业部门确定的销售柑橘和猕猴桃2000吨以上的代办,每500吨奖励5000元。对蒲江雀舌地标授权的企业,收购加工蒲江雀舌原料2万公斤以上的,按每100公斤给予1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和各街道)
   (七)对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2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科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物流局、县财政局)
    对新增吸纳就业10人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其他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科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物流局、县财政局)
向在蒲注册企业输送(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输送县内劳动者按500元/人、输送县外劳动者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招工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科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物流局、县财政局)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八)开辟“金融绿色通道”,企业暂时还款困难,短期无法正常经营和开工延迟的企业,可合理进行续贷或展期;存量贷款办理续贷的企业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金融机构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可持续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实际使用期限最长可达3年;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银政合作资源倾斜。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部分在成都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贷款贴息基础上,本级财政再给予10%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蒲江支行、省银保监局蒲江监管组)
县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降低担保费率1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降低担保费率1.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县国资和金融局)
   (九)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全力做好企业服务
  (十)开通企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推动实现“网上办”“预约办”,落实专人全程代办帮办服务、上门服务,建立容缺受理、现审现勘工作机制,实现即来即办、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5小时内办结,零成本。实行一窗办理、“证照联办”、承诺后补。(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具体按各职责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中央、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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