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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1-06-29 | 24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崇府办函〔2021〕23 号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 有关单位:

《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已经 2021 年 5月 8 日市政府 9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6 日


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激发社会创造,释放经济活力,助力崇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60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以下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第一章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鼓励发明专利创造。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对专利权人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给予 50%的资助。四川省、成都市有同类资助的,予以扣除。

第二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对获评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给予中心建设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 20%的配套资助。每个培育中心当年资助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三条 支持发明专利转移。企业通过成都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获得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转让或首次许可的发明专利,属非关联交易并在崇州市内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金额 5%的一次性资助。单项交易资助不超过10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实施专利转化。企事业单位对自有专利实施转化,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金 30%的配套资助。

企事业单位对自有发明专利实施转化形成产品,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 3 年内,该产品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达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给予 10 万元资助,达到 30 万元后每多增加 30 万元(含 30 万元)给予 5 万元资助,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产品包含多项发明专利的,不重复计算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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