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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邛崃市投资促进局 | 发布时间:2020-10-19 | 20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20205                           签发单位:邛崃市投资促进局    

签发时间:2020-04-23                   生效时间:2020-04-23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提升全市招商质效,加快构建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加快培育重点产业生态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邛崃市投资促进局

                  2020年4月23日



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提升全市招商质效,加快构建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加快培育重点产业生态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全市范围内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主攻方向的产业化项目及生产性、生活性配套项目〔含独立商业综合体、总部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小镇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

第二章 引荐人认定

 第二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为邛崃市引进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主攻方向(产业化项目须为成都市外企业投资)且促成项目落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企业应在邛崃市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邛崃市,且依法完税。

 第三条 引荐人由邛崃市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市投促局)进行审核认定。

 相关组织或个人需到市投促局报备投资企业相关项目信息,填写《邛崃市招商引资信息备案表》,经市投促局甄别、确认投资信息有效,经引荐人引荐实现与投资企业初次项目洽谈后,即确认为该项目的引荐人。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投资企业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荐人奖励。引荐人为多方时,须确定一名组织或个人作为引荐人代表,授权其依据本办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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