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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07 | 1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邛府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邛崃市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十二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邛崃市积极应对疫情

稳定经济运行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防疫工作,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成都市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由市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银行机构采用延长还款期限等多种方式增加贷款投放,下浮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续贷利率,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邛崃支行、省银保监局邛崃监管组)

二、加强企业流动资金支持。设立1亿元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资金池,对确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依据生产订单、稳岗就业、技改投入等方面,给予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支持,利率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助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三、给予企业财税专项支持。受疫情影响,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重点产业项目或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根据企业申请,经审核后可缓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调减缴存比例;已缴存的,可提前退还。“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规自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经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产业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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