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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彭州市财政局 关千印发《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0-07-10 | 27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彭市监发(2020] 52 号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彭州市财政局

关千印发《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 鼓励全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保护和运用, 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特制定《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彭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夹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 56 号)文件精神,依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 60 号)文件要求,为激发彭州市社会各界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推彭州市高质量发展,结合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笫三条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巳享受成都市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资助的企业或个人,不再享受本政策资助。

笫四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彭州市户籍的居民或在彭州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地址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彭州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笫五条管理部门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笫六条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1000 元。对国防知识产权局授权且被统计为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发明专利按照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1000 元、1500 元。

2 、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3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 万元资助。

通过PCT 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 万元资助。

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 个国家(地区)。上述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三)资助条件

1.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防知识产权局统计为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授权专利。

2. 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 巳在彭州市以外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于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 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 在彭州市开展发明创造、并持有地址为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彭州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6.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6 个月内办理;获得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12 个月内办理。

第七条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成都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成都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成都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企业,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2 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笫八条促进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重点企业实施精准专利微导航,对实施专利微导航后提质增效有明显效果的,给予20 万元资助。

笫九条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首次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 万元一次性资助。

笫十条商标国际注册资助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4000元资助。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2000 元资助。上述两项统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标件数不超过3 件。

笫十一条地理标志认证资助

(一)资助对象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权利人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每个给予8 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或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个给予10 万元资助。

笫十二条鼓励产学研结合,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通过我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首次许可或转让发明专利给我市企业,属非关联交易并在彭州市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6 %给予购买方资助。单项交易资助不超过50 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笫十三条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对通过彭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产品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均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50 %的资助。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笫十四条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商标权利人对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资助。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

促进商标运用水平和价值提升,对中国商标金奖给予商标权利人100 万元资助。

笫十五条维权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

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 点) 、成都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法律中心工作站、司法所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工作站, 给予为期2 年的引导扶持。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每年给予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1 个),每个站1.5 万元资助;每年给予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11 个),每个站1 万元资助;每年给予产业功能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点(3 个),每个点0 . 5 万元资助; 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法律中心工作站(1 个),每个站1. 5 万元资助;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工作站(2 个),每个站1 万元资助;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工作站(6 个),每个站0 . 5 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资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 %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 0 万元。

笫十七条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奖励

(一)资助对象

对经查实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或单位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 举办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照不超过罚没金额的10 %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举报线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单宗案件奖励10 万元。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范畴。

第三章资助流程

笫十八条申报类别

本办法所有项目资助均为年终一次性申报。

笫十九条常年申报项目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资助申报者须填报资助申请表并完整填写电子表格,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后,于有效期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至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审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对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

(三)审核批准。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批及公示。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专利项目提交彭州市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彭州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资助的原因由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的申报者发放资助资金。

第四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异议受理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供联系方式, 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资助标准, 不属于异议范围。

笫二十一条调查处理和期限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 必要时由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五章附则

笫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笫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两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 年7 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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