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市监发(2020] 52 号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彭州市财政局
关千印发《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 鼓励全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保护和运用, 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特制定《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彭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夹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 56 号)文件精神,依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 60 号)文件要求,为激发彭州市社会各界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推彭州市高质量发展,结合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笫三条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巳享受成都市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资助的企业或个人,不再享受本政策资助。
笫四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彭州市户籍的居民或在彭州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地址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彭州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笫五条管理部门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笫六条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1000 元。对国防知识产权局授权且被统计为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发明专利按照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1000 元、1500 元。
2 、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3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 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