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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工业、信息化和新经济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0-04-01 | 4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彭经科信〔2020〕14号            签发单位: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签发时间:                                             生效时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彭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彭府发〔2020〕2 号),特制定《彭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工业、信息化和新经济类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4日





彭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工业、信息化和新经济类项目申报指南


一、防疫应急物资保供突出贡献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疫情期间在防疫应急物资保供工作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其生产的应急防疫物资按纳入省级、地市(州)、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应急防疫物资保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按其提供的省级、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定材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为各地提供应急防疫物资医用应急防护用品、消杀用品、医疗药品的生产企业。

2.企业生产的应急防疫物资纳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或企业在各地应急防疫物资保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突出贡献认定材料)。

(三)申报资料

1.企业申报书;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纳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突出贡献认定材料复印件。

5.企业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流程

企业备齐上述资料后报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初审后,到彭州市经科信局申报。

(五)政策咨询

彭州市经科信局企业服务科;咨询电话:86230972

二、企业增产转产防疫用品技改设备投资补贴

(一)支持标准

对在疫情期间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企业,且其产品纳入成都市、彭州市统筹调配70%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园区认定,按其新增技改设备投资获得成都市级补贴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配套补贴;对未获得成都市级补贴的,按其新增技改设备投资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企业获得各级配套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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