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温江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19-12-30 | 32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 温商务发〔2019〕81
签发时间: 2019年12月27日
来源: 温江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19-12-30


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做好专业楼宇企业相关政策申报工作,鼓励和促进温江区楼宇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扶持范围是指符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温府发〔2019〕46号)文件要求的楼宇运营企业、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

特定产业类企业是指属于该楼宇特定产业方向,或符合我区大健康产业方向的楼宇入驻企业。贡献型企业要求2018年1月1日后在温新注册(温江范围内新注册,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从区外招商引资新迁入,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并在入驻楼宇六个月内产生经济贡献,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总量不低于50万元/年的楼宇入驻企业。

楼宇特定产业方向主要是指金融服务类、商贸类(不含商业卖场)、健康服务类、高新技术类、电子信息类、咨询服务类、文化创意类、现代物流类、教育类和其他类。

第三条 扶持原则

申报扶持的楼宇入驻企业应满足在申请扶持年度,在温缴纳全口径税收不低于30元/平方米·年。

运营企业和入驻企业享受的本政策扶持资金,上限不超过该企业在享受政策期间的地方经济贡献。

本细则所述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温江区级留存部分。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鼓励楼宇运营企业主动招商

楼宇运营企业每自主新引进一户纳入统计单位的特定产业类企业或贡献型企业(由区投促局认定),且该企业入驻满两年的,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所引进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再增加运营企业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即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再增加2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所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和温江区贡献型企业的,每认定一户,再分别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楼宇运营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