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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国际铁路港国家(地区)馆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10 | 1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鼓励企业根据不同国家风格,建设有地方特色的国家馆,经审核,对场馆装修运营进行补贴,标准如下:

(一)国家馆(Ⅰ类):按照1500元/平方米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二)城市馆(Ⅱ类):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70万元;

(三)商品馆(Ⅲ类):按照1300元/平方米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65万元;

(四)商品馆(Ⅳ类):按照1200元/平方米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五)商品馆(Ⅴ类):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同时,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装修费用实际发生额。

第四条 经贸交流活动支持

鼓励发挥国家馆媒介作用,搭建文化交流平台,支持在国家馆内开展与青白江区、成都国际铁路港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国际投资、科技、贸易活动,国际性会议、论坛等,经审核,给予60%的活动费用支持,单场活动经费支持不超过15万元,年合计不超过75万元。

第五条 虚拟国家馆支持

鼓励企业建立线上虚拟国家馆,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实现实物产品在线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给予网站技术平台建设费用50%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特色馆支持

为依托成都国际铁路港国家(地区)馆,服务川货出川、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成都产业园建设、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合作,支持川货出川、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川港澳合作等领域特色馆项目建设,对于经国家部委或省授权的港澳台特色馆项目按照国家馆(Ⅰ类)予以支持;进口车馆按照商品馆(Ⅴ类)扶持标准执行,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地、税务解缴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青白江区范围内的经我区认定的国家(城市、商品)馆项目,且满足项目正式投运后企业及其在青白江区内新注册成立的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实现年商品销售额或年进出口贸易额2000万元以上、场馆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场馆正常运营时间不低于56小时/周、在青白江区域内举办促进两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发展活动3场/年以上的地区贡献的企业或机构。

(二)本政策所涉及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原有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三)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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