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成都国际铁路港国家(地区)馆项目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成都国际铁路港国家(地区)馆项目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国际贸易产业快速发展,打造全市国际贸易核心枢纽,搭建文化旅游等对外交往活动平台,结合成都国际铁路港国家(地区)馆发展实际需求,对区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城市、商品)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18〕44号)政策内容进行修订,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国家馆项目定义
“国家馆”项目需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或依托场馆引入外商投资企业入驻,分国家馆(Ⅰ类)、城市馆(Ⅱ类)、商品馆(Ⅲ类)、商品馆(Ⅳ类)、商品馆(Ⅴ类),且场馆建设运营企业引入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含运营企业本身)不得低于3家。
(一)国家馆(Ⅰ类):经场馆授权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其组成部门授权在我区建设运营的国家馆项目,授权文件需由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通过照会发送至省、市外事办,场地面积原则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城市馆(Ⅱ类):经场馆授权国家的州政府、市政府或其组成部门授权在我区建设运营的城市馆项目,授权文件需由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通过照会发送至省、市外事办,场地面积原则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商品馆(Ⅲ类):经场馆授权国家的知名商协会授权在我区建设运营的商品馆项目,场地面积原则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商品馆(Ⅳ类):是指由所在国注册企业参与投资的在我区建设运营的商品馆项目,场地面积原则不超过500平方米;
(五)商品馆(Ⅴ类):是指由国内外贸企业投资的在我区建设运营的商品馆项目,场地面积原则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二条 场地支持
鼓励企业租赁成都国际铁路港国家(地区)馆项目场馆从事经营活动,并给予两年的租金扶持,标准如下:
(一)国家馆(Ⅰ类):按照50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48万元/年;
(二)城市馆(Ⅱ类):按照45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27万元/年;
(三)商品馆(Ⅲ类):按照40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24万元/年;
(四)商品馆(Ⅳ类):按照35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21万元/年;
(五)商品馆(Ⅴ类):按照30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18万元/年。
同时,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场馆租金实际发生额。
第三条 发展运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