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政策所涉及协议约定经济效益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亩均年度经济贡献进行折算。
(四)本政策所涉及补贴奖励均为税前,区级其他同类型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每个企业(物流项目)每年享受的扶持政策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总量。
(五)申报本政策的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六)本政策由区国贸和物流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区国贸和物流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