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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19 | 4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新引进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行业 50 强全国总部企业,除享受前述奖励外,再分别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在企业对我区地斱经济贡献超过奖励金额后兑付)。

第九条 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经市投促局认定后,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1年内依法实现主营业务经营纳税的,另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非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经市投促局认定后,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第八条可叠加享受)

二、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企业稳定增长

第十条 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外),年度地斱经济贡献在 100  万元(文化创意类 50 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增幅 10%以上的,经认定,以企业上年地斱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50%为参照数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经区财税部门认定,对协税护税企业(含建筑工程类企业及分支机构)或企业股东,以单笔(次)累计满 50 万元(含)以上缴入我区地斱经济贡献的 60%为参照数给予扶持,其中 50%可用于奖励企业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鼓励企业上台阶

第十二条 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 3 年(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纳入企业名录库且完成网上申报年度报告的,给予企业 2000 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分公司转子公司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2‰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子公司经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再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已落户我区企业新增资注册资本的,按增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1‰给予奖励,对同一公司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对年度经济贡献首次突破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牌表彰,分别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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