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同时满足其他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扶持期满。本政策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锦江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享受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在锦江区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未达年限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奖励须全部退回。清收的企业欠税和查补税款不予扶持。
(三)本政策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若有调整,以最新发布文件为准)。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试用期1年。由锦江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锦江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