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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四) ——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 发布时间:2021-07-30 | 2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一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季度因提供加工劳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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