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三)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 发布时间:2021-07-30 | 1503 次浏览: | 分享到:

2.个体工商户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3.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